第三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学前教育机构的场所、设施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卫生标准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顿,逾期不达标准的,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办学。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