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学前教育管理条例/第四章 学前教育保障第三十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学前教育机构周围设置有危险、有严重污染、影响采光或者通风的建筑与设施。禁止在学龄前儿童的活动室、寝室和其他学龄前儿童集中的场所吸烟。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