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凡为学龄前儿童提供的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图书报刊、音像制品、游戏软件以及教具和玩具等,不得危害学龄前儿童的身心健康。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