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制定幼儿教师培训计划,对幼儿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业务培训。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