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学前教育管理条例/第四章 学前教育保障第二十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学前教育机构实行等级管理,定期对教学、卫生、师资、设施等进行评估。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