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举办示范性的学前教育机构,其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应当核拨一定数额的学前教育补助专款,用于扶持农村和社区的学前教育机构。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