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卫生保健管理制度。学前教育机构的举办者应当每年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