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政府鼓励学前教育机构利用社会教育资源,对0-3岁婴幼儿家长及看护人员进行科学育儿和婴幼儿早期智力开发的指导。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