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学前教育管理条例/第二章 机构与设施第十四条有效城市新建居民区和旧城改造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属于政府投资的,应当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移交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