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城市新建居民区和旧城改造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属于政府投资的,应当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移交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