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学前教育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育与教育第十五条有效学前教育机构应当为学龄前儿童提供健康的生活、教育、户外活动、动手操作的条件与环境,满足学龄前儿童多方面发展的需要。学前教育机构应当依据国家规定的课程标准和幼儿园的实际情况,选择教育内容与方法,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不得违背幼儿教育规律。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