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学前教育管理条例/第二章 机构与设施第十三条有效城市新建居民区、旧城改造和农村村镇建设,应当按城乡规划,配套建设与居民小区规模相适应的幼儿园。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应当按国家标准设计。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用途。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