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第二十二条未知(-1)县级以上爱卫会可聘任专、兼职爱国卫生监督员;乡(镇)、街道爱卫会和各部门、各单位爱国卫生组织可聘任兼职爱国卫生检查员。爱国卫生监督员、检查员分别由县级以上爱卫会发给监督、检查证书和证章,执行任务时必须佩带标志和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主动提供有关资料,接受检查,不得隐瞒和拒绝。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