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第十八条未知(-1)严格管理灭鼠药物和杀灭病媒生物药品、器械。生产和经营单位必须经国家和省级指定机构检验合格,方可生产、销售。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者,不得生产、销售。杀灭病媒生物的药品、器械应当标明批准文号、使用说明及厂名、厂址。使用商标应当标明注册标记。灭鼠毒饵须有剧毒标志和明显的警戒色。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