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第十四条未知(-1)医疗卫生机构、生物制品厂、屠宰场等单位生产的有毒、有害废弃物,须由本单位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混入居民生活垃圾。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