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第十三条未知(-1)一切单位和个人均须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搞好室内卫生和规定范围的室外环境卫生,禁止在非指定地点随意倾倒垃圾、废物和粪便。任何个人都应自觉维护公共卫生,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污损公共设施。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