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未知(-1)

一切单位和个人均须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搞好室内卫生和规定范围的室外环境卫生,禁止在非指定地点随意倾倒垃圾、废物和粪便。

任何个人都应自觉维护公共卫生,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污损公共设施。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