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第十二条未知(-1)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村镇建设规划,组织开展以改善农村饮水卫生条件、修建卫生厕所和搞好环境卫生为重点的卫生乡(镇)、村建设,逐步使饮用水和厕所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