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单位和个人有绿化和保护树木花草及城市绿化设施的义务,有制止、举报损害树木花草及其他绿化设施的权利。政府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捐资建纪念林、种纪念树,兴建、养护城市公共绿地及其他城市绿地。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