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城市绿化的组织、检查、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各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并指导协调驻地单位完成社区和单位内部的绿化任务。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的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