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第二十八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攀折、刻划、钉栓、摇晃树木,采摘花果;(二)跨越护栏、移动座椅、攀登园林建筑和雕塑;(三)在城市绿地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燃烧物品、停放车辆、设置广告牌、践踏草坪;(四)借树搭建、以树承重;(五)距树干一米以内堆放物料,树冠垂直投影一米内挖坑取土;(六)利用剥皮、倾倒有害物质或者其他手段故意毁坏树木;(七)其他破坏树木花草及其绿化设施的行为。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