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九条已修改城市苗圃、草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的建设,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其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百分之二。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