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二条已修改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总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绿化工程建设资金,其所占比率不应少于建设项目总投资的百分之二。配套绿化工程建设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建设工程项目批准施工后,建设单位应在七日内将配套绿化工程建设资金专户存入建设银行,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资金的使用加强监督。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