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六章 矿山事故处理第三十二条未知(-1)矿山事故处理决定应公开宣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挠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有关部门应按事故处理决定办理手续,并在十五日内将处理结果报组织事故调查的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