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五章 矿山安全监督第二十三条未知(-1)矿山安全监察员在所负责的范围内,凭其证件有权进入矿山企业现场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情况。矿山安全监察员进入现场检查,发现有危及职工人身安全的情况时,要求矿山企业立即改正或限期解决。情况紧急时,有权要求企业立即停止作业,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