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未知(-1)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水土流失,是指在水力、风力、重力以及冻融等自然营力和人类活动作用下,水土资源和土地生产能力的破坏和损失,包括土地表层侵蚀以及水的损失。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