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五章 监测和监督第三十条未知(-1)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土保持监测情况,每五年对下列事项进行公告:(一)水土流失类型、面积、强度、分布状况和变化趋势;(二)水土流失造成的危害;(三)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情况。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0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