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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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土保持监测情况,每五年对下列事项进行公告:

(一)水土流失类型、面积、强度、分布状况和变化趋势;

(二)水土流失造成的危害;

(三)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