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五章 监测和监督第二十九条未知(-1)对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对水土流失状况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具备监测条件和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进行监测。从事水土保持监测活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保证监测质量。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0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