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未知(-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发挥水土保持监测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共服务中的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经费。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全省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