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三章 预防第十四条未知(-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采取封育保护、自然修复、造林种草等措施,保护和增加植被,涵养水源,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指导村民委员会制定村规民约,保护水土保持设施,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