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章 规划第十三条未知(-1)有关矿产资源开发、基础设施建设、城镇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中编制水土保持专篇,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目标、措施以及投资估算,并在报批前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