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30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