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六条有效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海洋功能区划,组织渔业行政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当地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发展规划。国家、省确定的航道、锚地、港区等不得划作养殖区。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30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