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30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