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侵犯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使用权或者承包经营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水产养殖者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30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