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水产增养殖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水产增养殖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30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