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本省从事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浅海,是指可规划用于增养殖的近海海域。

本条例所称的滩涂,是指海洋潮间带以及与其相连的陆域(围垦除外)海水养殖区域。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