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管理条例/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第二十五条有效对申请在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规划区内采矿、筑坝、围垦、兴建海港工程的,有关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当事先听取同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30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