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管理条例/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第二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在进行渔业行政执法活动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有关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三)对被非法占用的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现场进行勘测;(四)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违法的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行为。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30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