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管理条例/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第二十四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收回浅海、滩涂水产养殖使用权,注销浅海、滩涂水产养殖证:(一)无正当理由使浅海、滩涂荒芜满一年,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开发,逾期仍未开发利用的;(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水产养殖用途的。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30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