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管理条例/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第二十三条有效从事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对增养殖场所内发生的疫病,应当及时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防止疫病扩散。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30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