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使用权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邻市(地)、县(市、区)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使用权有争议的,各方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划定临时水产增养殖生产管理线的办法予以解决。

在争议解决之前,应当维持现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破坏水产增养殖生产。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