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整理荒废滩涂。开发、整理荒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的,享有下列权益:

(一)获得不低于十年的滩涂水产养殖使用权,在滩涂水产养殖使用期内允许继承、发包;

(二)使用期满,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取得该滩涂的养殖使用权。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