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管理条例/第三章 使用权第十七条有效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整理荒废滩涂。开发、整理荒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的,享有下列权益:(一)获得不低于十年的滩涂水产养殖使用权,在滩涂水产养殖使用期内允许继承、发包;(二)使用期满,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取得该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3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