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管理条例/第三章 使用权第十九条有效依法取得的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在水产养殖证核定的使用期限内,国家因建设需要收回已经确认使用权的浅海、滩涂,应当给予水产养殖者合理的补偿。政府因调整或者修改水产增养殖布局规划,给水产养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损失程度给予合理补偿。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30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