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管理条例/第三章 使用权第十五条有效滩涂、浅海水产养殖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水产养殖使用权依法转让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30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