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对具备水产增养殖生产条件的浅海及其海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向社会公开招标的方式,确认使用权,核发水产养殖证。水产增养殖招标方案由同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