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管理条例/第三章 使用权第十二条有效单位和个人申请办理浅海、滩涂水产养殖证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书面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三)申请使用的浅海、滩涂的位置、面积、使用年限和用途;(四)与所申请使用的浅海、滩涂的面积、使用年限和水产养殖品种相应的投资资金的来源和技术条件的说明。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3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