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报考福建省高等学校的台湾学生,可以按国家规定参加全国联合招生考试,也可以参加经国家批准的本省单独招生考试或者院校自主招生考试。考试合格的,予以录取。

有关部门和学校单独招收台湾学生,应当在报名、考试、录取、入学等方面简化手续,提供便利。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