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招收台湾学生若干规定第七条有效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台湾学生可在当地的中学、小学就学,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并可适当照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30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