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招收台湾学生若干规定第十二条有效按国家规定招收台湾学生的学校,培养台湾学生所需的经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比照所在学校的学生经费标准予以安排。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3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