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台湾学生的学籍管理,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学校应当做好教学和管理工作,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在高等学校就学的台湾学生可以申请免修政治理论和军训课程。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30日